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和《牙膏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,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。牙膏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,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,协助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,牙膏备案人委托生产的,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牙膏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,并对其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,对委托生产的牙膏的质量安全负责。因此,委托生产的牙膏进行备案时,应由委托方作为产品责任主体履行备案义务。如由生产企业作为备案人的,产品包装标签不得标注“委托方”“监制”“出品”“品牌授权人”等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词语。








